網紅橋上跌落受傷管理經營擔責八成
□ 本報記者 趙紅旗
□ 本報通訊員 趙富林
13歲女孩體驗“網紅橋”膝蓋受傷,責任誰擔?是自己的過錯?還是管理失職?7月21日,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消費者協會、學生等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共計200余人來現場觀摩庭審。
今年5月5日,13歲女孩梁某與同學小郭購票進入三門峽市盧氏縣某公園內的水上樂園體驗“網紅橋”。在玩耍過程中梁某兩次從橋上跌落,導致右腿膝蓋疼痛影響正常行走,在小郭的攙扶下離開公園,由聞訊趕來的梁某母親接回家。
次日,梁某在家人陪同下到盧氏縣中醫院檢查,診斷為:右膝關節髁間隆突骨折;右膝關節軟組織腫脹;右側髕骨內側下緣骨折。5月12日,梁某接受右側髕骨內側下緣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5月25日出院,共花費醫療費6113.05元。梁某與游樂場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將游樂場和“網紅橋”經營者余某、李某、郭某訴至盧氏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4名被告共同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某水上樂園及余某、李某、郭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80%,原告自己承擔20%的責任。審判長當庭宣判:限4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梁某各項損失7988.46元;被告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盧氏縣法院院長趙振營現場釋法,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除了應盡到提示義務外,還應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游客身體受到傷害,在原告兩次從橋上跌落的情況下,游樂場的工作人員沒有作任何提醒,原告受傷后無法正常行走,亦無任何工作人員上前詢問和攙扶,游樂場管理者及經營者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就原告的受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原告梁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保護生命健康權。“網紅橋”體驗活動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原告體驗“網紅橋”時,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與原告同行,放任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在該區域活動,同時原告自己從橋中間跌落后,又從橋中間沖上橋面,因無法掌握平衡再次從橋上跌落,其自身也沒有盡到審慎義務,故原告對自己的受傷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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